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