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或者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