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