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可以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配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