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可以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配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