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先行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