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街面秩序的行为:(一)在城市道路和步行街、商业集中区等重点街区组织商业游行、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二)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门店前搭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移动式遮阳篷、遮雨篷等设施;(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设置废旧物品回收站点。对影响街面秩序的城市乞讨人员,城市管理、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