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