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产、减产的,由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立即报告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