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者,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现有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等排水设施的特许经营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