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不能消除危害的,应当立即报告该区域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