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四)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