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