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建墓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每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