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毁林开荒、破坏植被,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