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