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等,制定、公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事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实施标准和支出责任,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政策等衔接。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