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经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部门备案;因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规模发生变化而改变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调整或改变规划不得缩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积。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