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

(三)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

(四)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以及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吸烟;

(五)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废弃物;

(六)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他野生动物;

(七)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八)在湖泊、水库、山塘及其他蓄水设施内游泳;

(九)占道经营;

(十)其他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