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宾(旅)馆、别墅、住宅区、度假区、开发区、仓库、医院、疗(休)养院、学校、集市、射击场、操场、运动场、跑马场、游乐场、狩猎场、商用微波塔架以及其他破坏景观景物,破坏、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危及防火安全的工程项目。

在重要景点周围,除必须的环境、资源、安全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项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