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

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