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例发布等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办案协作,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