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