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
(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红色旅游景区等旅游空间;
(二)支持在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乡村振兴项目、文化产业园、餐饮、住宿场所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新业态;
(三)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育旅游体验基地;
(四)鼓励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文创产品。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