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砀山酥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培育砀山酥梨优良品种,建立砀山酥梨种质资源圃。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