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无法恢复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拆除传统建筑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