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根据传统村落空间分布情况,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可以单个编制,也可以多个传统村落集中连片编制。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多个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审批。鼓励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