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