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