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