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