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下列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街道辖区、镇建成区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春节期间,确需在前款所列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经营、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