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除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放烟花爆竹的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