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丧葬迷信用品和土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