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健康促进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