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关部门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约谈建议并组织实施。

被约谈的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