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在三垟湿地瓯柑传统优势产区划定瓯柑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商核心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核心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会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