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负责瓯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种植基地建设、瓯柑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以及瓯柑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瓯柑种植区域农用地用途管制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瓯柑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瓯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瓯柑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