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瓯柑种苗生产技术和瓯柑种植技术规范,推广绿色种苗生产和种植技术,促进瓯柑良种繁育和种植管理,提升瓯柑品质。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土壤和水质监测;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立完善快速检测站点,推广应用新型快速检测技术,对种植过程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采收前的瓯柑产品进行风险监测。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