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转产、停产企业转让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将转让的品种、数量和受让企业名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