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吸毒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整合禁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网格员、村(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等力量,帮助吸毒成瘾人员通过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