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并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