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食品、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广告,不得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但用于禁毒宣传教育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