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对旅客开展禁毒宣传,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方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