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产品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