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销毁档案应当到指定地点进行,并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应当销毁的档案在销毁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赠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