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综合绩效评价、河湖长制、林长制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实施评价考核。
省级湿地公园因保护利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湿地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经整改确实无法修复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省级湿地公园名称,并向社会公布。
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