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批准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省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经济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法向社会公开湿地修复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