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