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执行档案服务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密措施等情况开展检查,指导其规范提供档案服务。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引导档案服务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主动排查识别风险,推动提升依法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