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发生机构变动情形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国有企业发生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当编制档案处置方案,规范处置相关档案。档案移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