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保护与利用、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